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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广告小心违法

2014-08-29 07:51 来源:人民日报
    广告法修订草案新增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
 

 
    本报记者 彭 波 毛 磊
 
  “小巨人”姚明最近有点烦。北京市民冯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有虚假宣传嫌疑,于是将经销商百姓阳光大药房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明星代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现行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还未进行过修改。随着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导致广告业发展失范,虚假广告、垃圾广告等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危害着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明星代言等问题有望得到规范。
 
  草案明确了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基本原则,同时新增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草案同时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明星代言广告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后,再次以法律条款明确和强调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这也意味着,如果明星为自己未曾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将涉嫌违法。
 
  虚假广告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最强烈、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共查处虚假广告类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9.3%,药品、食品和医疗服务排在前三位。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情形: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这四种情形基本囊括了虚假广告的类型,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社会公众的一大毒瘤。据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等发布的《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数超过2000亿条,其中绝大多数是各类商家促销广告及房地产广告。修订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同时,为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草案还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高了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年内3次违法发布广告的,将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同时,修订草案还补充规定了民事责任,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侵权责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条规定,为消费者依法维权铺平了道路。
 
    《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29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