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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货物偷逃税10万元以上应定罪

2014-09-10 07:58 来源:人民日报
    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解释 走私货物偷逃税10万元以上应定罪

  本报北京9月9日电 (记者徐隽)为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就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现象,《解释》明确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应当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 人民日报 》( 2014年09月10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