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欧洲网 > 专稿 >

上海高院通报3年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4-01-10 11:22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欧洲刊

    2013年10月9日下午2时30分,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三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介绍了上海近三年来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惩治该类犯罪的政策把握及下一步的工作举措。

  发布会召开前,上海金山法院当庭宣判了广受各界关注的金山碳九泄漏污染案,上海金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奚某、南京龙凤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码头经营业主刘某、船员刘某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

  据介绍,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邹碧华指出,环境污染类案件的被告人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如为牟取蝇头小利而违反公共道德不惜污染环境的逐利心态、随意处置有毒物质逃避惩罚的侥幸心态以及缺乏环保知识因而导致的疏忽大意等。

  “上海法院始终坚持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及‘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坚决通过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财产刑从重来震慑犯罪分子。”邹碧华说。

  据介绍,“定罪从重”即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惩处。“量刑从重”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并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2013年以来,上海法院积极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及“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加大惩治力度,审理的环境污染类案件共计15名被告人,其中有9人被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最高的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财产刑从重”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审结的案件共判处罚金260余万元,其中一家公司被判处罚金200万元。法院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旨在让犯罪分子明白自己的行为不仅无利可图、锒铛入狱,而且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孙勇 严剑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