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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非财报信息质量 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2014-01-06 13:55 来源:证券日报
原标题:提高非财报信息质量 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安徽证监局

  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署名文章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渠道,因此,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抓手。

  据统计,我国只有2%的中小投资者能够真正读懂财务报表,因此,非财报信息是其投资分析的重要依据。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安徽辖区7家创业板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情况的整理和汇总,分析非财报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加强非财报信息披露、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了深入梳理与分析。

  一、投资者沟通交流情况总体分析。

  近三年来,安徽辖区7家创业板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机构投资者调研来访和年报分析说明会等各种渠道,积极开展投资者沟通交流活动。广大投资者通过上述途径累计向7家公司提问4631条,平均每家公司662条,公司答复4514条,答复率97.47%。

  (一)互动易平台作用日益突出。近三年来,投资者通过互动易平台提问563条、744条、1277条,平均年增长率为50.6%,累计提问2584条,占比55.8%。互动易平台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提高信息透明度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投资者提问性质越来越倾向于未来判断。在近三年投资者互动问题中,咨询类问题占比为83.07%,其中,与公司财务信息相关的问题占比仅为11.04%,而生产经营类问题所占比重最高,达到49.85%。可见,投资者已不再满足于企业的财务历史信息,而更加需要事关企业未来的基础性信息,并以此做出对企业未来发展走向的投资判断。

  (三)投资者提问内容也逐渐走向成熟。投资者也已经走出“就股价问询股价”的阶段,对影响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比如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提问逐渐减少,而是更多的集中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指标、研发和宏观环境等方面,以期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和非财报信息的综合分析,得出更加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非财报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根据投资者沟通交流问题汇总,从问题内容和提问原因的角度深入分析,发现公司在非财报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倾向报喜,淡化报忧。表现为上市公司乐于披露利好信息,而较少甚至不愿披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有较大风险隐患等负面信息。

  (二)流于形式,敷衍了事。表现为上市公司满足于达到规则的基本要求,但未从投资者需求角度考虑,披露真正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三)内容简单,草草分析。表现为上市公司对竞争优势、行业发展趋势、主要财务指标变动等信息,多使用“较强”、“先进”“大幅”等程度副词,导致投资者阅读后仍是“一片模糊”。

  (四)理论性强,可读性差。表现为上市公司对研发项目、技术优势进行分析时,使用专业性或晦涩难懂的表述,使人读后不明所以。

  (五)前面说了,不管后面。表现为公司在披露未来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等内容后,不能及时根据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预测情况发生的较大变化进行补充披露,从而引起投资者的追问。

  (六)内容孤立,连贯性差。表现为上市公司就规定要求披露而披露,内容较为孤立,连贯性、系统性差,导致披露内容要么重复、要么缺失。

  三、提高非财报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与财务报表不同,很难以定性定量的方式衡量非财报信息是否违规以及实际质量。因此,需要更新监管理念,在加强监管规范的同时,更多地运用激励引导、强化内控等手段,去探索破解这一新的命题。

  (一)转变监管理念,加强非财报信息监管问责。要切实扭转“轻文字、重数据”监管习惯,不仅要重点惩处财务造假,更要督促公司加强风险揭示,使公司充分结合生产经营和销售研发等因素,将潜在的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更新换代、行业政策波动、市场需求下滑等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风险因素予以充分揭示,并同时加强事后问责。

  (二)完善信披考核,突出正面激励引导作用。以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考核为重要抓手,扭转当前以“业绩论英雄”的考核导向,切切实实以信息披露质量而非经营业绩好坏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对于业绩好的公司,如果对发展战略和竞争优势描述不清,也不能评为优秀;而对于业绩差的公司,如果风险揭示充分完整,一样能评为优秀。同时,还应有效运用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对于考核较好的公司在并购重组分道制审核、再融资和股权激励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鼓励。

  (三)出台规则指引,细化非财报信息披露要求。一方面,针对重要的普遍性问题,完善非财报信息披露指引。比如,针对投资者普遍较为关心的项目投资进展、产能利用、分支机构经营等情况,要求公司定期披露,并加以定量分析。另一方面,针对特定行业个性问题,建立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比如,针对投资者关注较多的医药行业研发情况、农业行业存货情况以及对新能源行业宏观政策面等。

  (四)强化治理内控,发挥企业自身机制作用。督促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信息归集渠道,通过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信息员的设置,使企业所有重大信息都能在第一时间归集至披露业务部门,从而为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要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比如董事会战略委员、经营层、审计委员会和内审等部门发挥本职作用。

  (五)加强投资者教育,促使发挥外部约束作用。由于公司普遍存在“重机构投资者 轻中小投资者”的倾向,在公开信息披露中语焉不详,而面对机构投资者时却滔滔不绝。因此,要倡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理念,是发挥中小投资者外部价格约束的重要前提。同时,还要探索建立完善征集投票制度,研究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的分类表决机制,进一步增强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作用。

  (六)加强规范督导,挖掘互动平台深层次作用。应进一步明确互动平台的法律定位,强化对互动渠道的监管,特别是交易所要加强对问题的源头管理,减少公司互动时出现不公平披露、不严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应在此基础上,督促公司加强对互动平台问题的汇总、分析,更加准确把握中小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发现非财报信息披露的不足,进一步提升非财报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