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新闻 >

中小企业发展的多维保障机制:理论演进、制度创新与中国方案

2026-03-30 15:31 来源:综合

       作者:余濡凇(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硕士)

       中小企业构成了全球经济网络的微观基础与活力源泉。根据世界银行的最新统计数据,全球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90%,贡献了约70%的就业岗位和50%的国内生产总值。在诸如德国、意大利等以“隐形冠军”闻名的经济体,中小企业更是技术创新的主导者与国家竞争力的基石。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中小企业贡献了超过50%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的技术创新和80%的城镇劳动就业,其战略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当这些经济“毛细血管”试图融入全球价值链时,却遭遇了与规模不相称的严峻挑战。国际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东道国繁复的监管要求、高昂的法律与合规成本、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可望不可及,共同构成了阻碍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玻璃墙”。尤其在全球数字经济浪潮与地缘政治格局重构的双重背景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所体现的“长臂管辖”、美国主导的“供应链安全”审查、以及各类新型贸易壁垒,进一步放大了中小企业的脆弱性。

       在此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调节跨国关系的规范体系,其角色与功能正经历深刻反思与主动调适。国际法不再仅仅是主权国家间意志协调的产物,而是日益需要直接回应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企业的现实诉求。将中小企业的发展权保障纳入国际法议程,推动国际经贸规则从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公平,从“强者逻辑”转向“包容性增长”,已成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共识性方向。本研究即在此宏观图景下展开,试图系统回答:现行国际法究竟通过哪些具体路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障?这些机制的有效性如何?面对未来挑战,中国应选择怎样的战略路径?

       第一章 国际法的理论重构:为中小企业赋权的法理基础

       国际法的传统教义将其界定为“国家之间的法律”,其核心范畴是主权、管辖权与领土完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此范式下仅被视为国内法管辖的客体,其国际层面的权益依赖于母国的外交保护,这种保护往往充满政治考量且效率低下。中小企业国际法保障的缺失,根源在于理论建构的滞后。

       1.1 从“威斯特伐利亚镜像”到“全球治理棱镜”:国际法功能的演进

       古典国际法可被视为国内法治理逻辑在国际层面的“镜像式”投射。正如国内法从维护君主权威演进至保障公民权利,国际法亦从单纯规范国家间共存,逐步扩展到促进合作、保障人权乃至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然而,这一“镜像”因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本质而高度“扭曲”,其规则形成过程充斥着大国博弈、利益交换与话语权竞争,常被视为一种“法律外衣下的政治实践”。

       当前,国际法正经历从“共存法”到“合作法”,并进一步向“共同体法”演进的深刻变革。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危机、数字经济治理,要求国际法超越国家本位,直接规制企业行为、保障个体权益。中小企业作为创新的主要来源和就业的最大吸纳者,其健康发展关乎全球经济的韧性与可持续性。因此,国际法理论必须接纳“经济主体权利”这一新维度,将中小企业的发展权视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特别是目标8(体面工作与经济增长)和9(产业、创新和基础设施)的关键环节。

       1.2 “竞争中性”原则:矫正结构性失衡的核心法理

       “竞争中性”是指任何企业,无论其所有权性质、规模或国籍,在市场竞争中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不受不当的政府干预或规则偏袒。这一源于国内竞争政策的原则,正被迅速引入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成为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法理工具。

       在国际层面,“竞争中性”主要针对两类扭曲行为:一是东道国政府对本国国有企业或“国家冠军”企业提供隐性补贴、优惠贷款或市场准入特权,对外国中小企业构成歧视;二是母国政府对外投资审查、出口管制等政策,无意中为本国大型企业构筑了海外竞争优势。通过将“竞争中性”原则纳入双边及区域贸易投资协定,并辅以透明度要求、竞争政策章节和国家间磋商机制,国际法致力于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规则无歧视”的赛场。当然,该原则的适用也需平衡国家安全、公共政策目标等正当例外,避免成为新型保护主义的工具。

       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发展视角下的合理性补强

       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其面临的劣势是双重的:既有企业规模带来的共性挑战,也有母国发展水平导致的国际竞争力不足。因此,国际法在倡导“竞争中性”的同时,也需要融入“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视角。这并非要求规则上的反向歧视,而是允许在规则实施、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及其中小企业更长的过渡期、更灵活的执行标准以及更积极的扶持措施。例如,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可为最不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提供海关程序简化的优先支持;在数字经济规则谈判中,可考虑为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设置数据本地化要求的例外条款。这种“差异化平等”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必要补充。

       第二章 国际贸易协定的精细化:从原则宣示到可操作规则

       国际贸易协定是塑造中小企业国际营商环境最直接的法律工具。其演进轨迹清晰地反映了中小企业议题从边缘到中心、从模糊原则到具体规则的过程。

       2.1 制度嵌入:专门章节的兴起与核心要素

       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新一代高标准自贸协定,均设立了独立的“中小企业”章节。这标志着中小企业利益从贸易政策的“副产品”转变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规制对象”。这些章节通常包含以下可操作的核心要素:

       信息透明与可获得性:要求缔约方建立并维护便于中小企业访问的官方网站,以用户友好的语言,集中发布所有与贸易相关的法规、程序、费用标准及支持政策信息。例如,CPTPP要求各成员国设立“中小企业联络点”,提供一站式咨询。

       贸易便利化的具体承诺:超越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一般性要求,针对中小企业痛点做出具体承诺。包括推广“单一窗口”系统,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一个入口提交所有进出口单证;承诺发布清晰的进出口程序平均处理时间;对低值货物简化海关程序,降低中小企业从事跨境电商的门槛。

       政府采购市场的实质性准入: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或努力采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具体措施可包括:将大型合同拆分为适合中小企业的标段;要求主承包商将一定比例的子合同授予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投标提供费用减免或简化资质证明要求。

       2.2 规则协同:中小企业条款与其他章节的联动

       中小企业章节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与协定其他章节的协同。例如:

       与“电子商务”章节联动:确保数字贸易规则(如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消费者保护)的设计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和合规成本,避免其被排除在数字全球化之外。

       与“金融服务”章节联动:鼓励缔约方通过政策对话,分享改善中小企业跨境融资环境(如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最佳实践。

       与“监管一致性”章节联动:推动缔约方在制定新法规时进行中小企业影响评估,尽可能采用对中小企业负担较小的监管方案。

       2.3 案例研究:RCEP中的中小企业条款及其东亚特色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作为全球最大的自贸区,其中小企业章节(第十六章)体现了发展导向与务实灵活性。它不仅包含了信息共享、合作对话等传统内容,更强调“能力建设”与“经济技术合作”,鼓励成员国通过培训、研讨会、最佳实践交流等方式,共同提升区域内中小企业的国际化能力。这反映了东亚地区以发展合作促规则融合的特色路径,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参与相关规则塑造提供了重要范本。

       第三章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普惠化改革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允许外国投资者就东道国的违约或征收行为提起国际仲裁,是国际投资法体系的核心。然而,其高昂的成本和复杂的程序,长期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3.1 成本壁垒: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之重

       一项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报告指出,一起ISDS案件的平均法律费用和仲裁员费用高达800万至1000万美元,案件审理周期通常长达3至4年。对于年利润可能仅为此数额零头的中小企业而言,寻求ISDS救济在财务上是不现实的。这导致ISDS在实践中主要被大型跨国公司使用,形成了事实上的“司法鸿沟”。

       3.2 改革方向:构建“中小企业友好型”ISDS

       近年来,ISDS改革已成为国际投资法最活跃的领域,改革的核心方向是提升机制对中小企业的可及性:

       费用控制机制:引入仲裁费用上限、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费用、以及第三方资助的披露与规制规则,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

       快速处理程序:针对小额索赔(如低于500万美元)设立简化、快速的仲裁程序,缩短书面陈述篇幅,限制证据开示范围,采用书面审理或在线听证,力争在12-18个月内作出裁决。

       调解优先原则:大力推广调解作为前置或并行选择。调解具有保密、灵活、成本低、利于维护商业关系等优点,更符合中小企业解决争议的实际需求。欧盟在其新投资协定中普遍强制要求为期一定时间的“冷却期”进行调解。

       咨询与法律援助:鼓励设立由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运营的咨询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ISDS程序的基础法律指导,并探索建立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基金。

       3.3 中国的策略选择:从被动防御到主动设计

       中国既是资本输入大国,也是迅速崛起的资本输出国,其海外投资者中中小企业比例日益增高。中国的策略应是双重的:

       在对外缔约中:在商签或升级双边投资协定(BITs)时,主动纳入上述“中小企业友好”条款,特别是费用减免和快速程序。可在协定附件中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如按资产、营收或雇员人数)。

       在国内配套中:建立“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法律服务中心”,整合政府、律所、商会和智库资源,提供从投资前风险评估、合同审查到争端发生后的法律支持与资金援助的全链条服务,降低中小企业运用国际规则的门槛。

       第四章 数字经济治理:在合规与创新间寻求平衡

       数字技术的普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全球微商”的可能,但随之而来的数据治理规则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

       4.1 GDPR的“长臂管辖”与中小企业的合规困境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因其极宽的属地适用范围(只要向欧盟居民提供商品服务或监控其行为)和严厉的处罚(最高可达全球年营业额的4%或2000万欧元),成为全球数据保护的“事实标准”。对于一家试图通过网站或APP接触欧洲市场的中小企业而言,理解GDPR复杂的法律概念(如合法基础、数据主体权利)、实施相应的技术措施(如隐私设计、数据泄露响应)、并维持持续的合规状态,需要投入巨大的法律与技术资源,这构成了实质性的市场准入壁垒。

       4.2 数字鸿沟的第二重维度:规则参与与利用能力的缺失

       数字鸿沟不仅在于“接入”,更在于“运用”。大型科技公司拥有庞大的政府事务与合规团队,能深度参与国际数字规则制定(如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并游说对其有利的条款。同时,它们也能更娴熟地利用现有规则(如主张“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开拓市场或发起诉讼。中小企业则完全缺乏这种规则博弈能力,只能被动接受规则,在遭遇不公时也缺乏维权资源。

       4.3 构建“发展友好型”国际数字规则的中国主张

       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大国和中小企业大国,应在国际场合积极倡导:

       数据跨境流动的“分类管理”模式:反对数据流动的绝对自由化,主张根据数据敏感程度(如个人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为商业数据,特别是中小企业运营所必需的数据流动提供便利通道。

       推广“合规科技”与能力建设:鼓励国际组织(如APEC、WTO)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开源的、低成本的合规工具包和培训课程,帮助其以可负担的方式满足不同司法辖区的数据保护要求。

       关注平台责任与算法公平:推动制定国际规则,约束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和不透明的算法推荐,保障中小企业在平台生态中获得公平的展示和交易机会。

       第五章 跨境破产法的协调:为失败提供有序退出机制

       健康的市场经济不仅需要鼓励成功,也需要为失败提供有序、低成本的退出机制。中小企业的跨境破产问题尤为特殊和棘手。

       5.1 中小企业跨境破产的特殊复杂性

       中小企业破产时,常伴随以下特征: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高度混同;财务记录不规范甚至缺失;主要资产可能是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小品牌);在东道国可能只有轻型存在(如代表处、银行账户)。当这样的企业在多个法域有债权债务时,适用哪国法律、由哪国法院管辖、如何统一处置资产,成为巨大难题。传统的、复杂的跨境破产程序成本远超其资产价值,导致清算拖延,债权人(可能包括其他中小企业)血本无归。

       5.2 UNCITRAL《小微企业破产立法指南》的制度创新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21年通过的《小微企业破产立法指南》,为各国设计适合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制度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范本。其核心创新在于:

       程序极度简化:设计一种非常规的、非对抗性的简易程序,允许债务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通过提交简化的财务陈述和还款计划,快速获得债务免责或重整批准,大幅减少法律代理和法庭时间成本。

       突出拯救文化:鼓励采用“债务人持有资产”的重整模式,允许诚信的企业主在法院或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经营企业,以保留企业的运营价值和就业岗位,而非一律清算。

       配套支持系统:建议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提供债务咨询、财务管理和基本法律指导服务,并探索建立公共或公益性的破产援助基金,为确实无力支付程序费用的微型企业提供支持。

       5.3 国际金融标准的协同推动

       世界银行在其《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已将“破产办理”作为重要指标,并倡导各国采纳包括简易破产程序在内的良好实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提供贷款援助时,也常将债务国进行破产法改革作为结构性改革条件之一。这种“软法”与金融杠杆的结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破产法,特别是中小企业破产规则的趋同与完善。中国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积极吸收UNCITRAL指南的精神,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与小微企业破产相衔接的简易程序,是对国际趋势的积极回应。

       第六章 中国的战略路径:从规则适应者到规则共创者

       面对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深刻调整,中国的中小企业政策与国际法参与策略必须进行系统性升级,实现从被动适应到主动塑造的根本转变。

       6.1 夯实国内法律基础:构建中小企业友好型法治环境

       推动《中小企业基本法》立法:超越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政策宣示性,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定义、基本权利、政府支持的责任框架以及与国际规则衔接的原则。

       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竞争中性:在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质许可、信贷获取等所有领域,彻底清理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隐性壁垒和歧视性规定。建立并公开政府影响市场竞争的政策评估机制。

       打造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数据与服务,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国际化服务平台,提供从市场信息、合规指引、在线培训到法律咨询的全流程线上支持。

       6.2 提升企业规则素养与博弈能力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输送:鼓励高校、智库与律所合作,培养既懂国际规则又熟悉产业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人才。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组织“国际法务官”为中小企业提供巡回辅导。

       发挥行业协会与商会的组织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的合规标准、合同范本和风险预警机制,代表中小企业集体参与国际规则评议,在遭遇集体性贸易摩擦时组织集体应诉或谈判。

       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权益: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在遭遇国外不公待遇时,勇于并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投资协定下的国家间磋商乃至ISDS仲裁(在成本可控条件下)来维权,变“哑巴吃亏”为“依法抗争”。

       6.3 引领国际议程:贡献“发展导向”的中国方案

       在多边场合倡导包容性规则:在WTO改革、G20、金砖国家等框架下,积极倡导将“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核心议题,推动制定更多具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色彩、注重能力建设的国际规则。

       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实践新型合作:在与共建国家商签贸易投资协定时,主动纳入高标准、可操作的中小企业合作条款,并配套以产业园区、培训中心、数字口岸等实体合作项目,将规则优势转化为发展实效。

       参与并引领新兴领域规则制定:在数字经济、绿色贸易、供应链韧性等新兴议题的国际规则谈判中,主动提出兼顾安全与发展、平衡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利益的中国方案,提升制度性话语权。

       国际法对中小企业的保障,是一个从理论觉醒到制度创新,再到实践深化的动态进程。它标志着国际经贸规则正从服务于资本与贸易的自由流动,转向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韧性与可持续性的全球经济生态系统。现行国际法通过国际贸易协定的专门化、投资争端解决的普惠化、数字规则的平衡化以及破产程序的简易化等多条路径,正在为中小企业编织一张日益细密的保护网。

       然而,这张网仍存在诸多漏洞与张力。规则制定的权力博弈、高昂的合规与维权成本、以及不同法域间的制度冲突,依然是中小企业全球化道路上的现实障碍。未来的国际法发展,需要在效率与公平、安全与开放、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寻求更为精巧的平衡。

       对于中国而言,这既是挑战,更是历史性机遇。通过将国内市场的规模优势、产业链的集群优势与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塑造的战略定力相结合,中国完全有能力推动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这不仅将为本国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开辟更广阔的全球化空间,也将为全球的包容性增长与可持续发展贡献至关重要的中国智慧与中国力量。最终,一个能够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法体系,将是一个更能激发微观活力、促进共享繁荣、真正服务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体系。